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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多多小课堂|广播权和表演权有什么不一样?

2024-08-28

广播权

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简单来说,广播权主要规制以下行为:
1.远程传播行为
2.转播行为(对第一种行为的转播行为)
3.传播广播作品(包含转播的)的行为

而一般来讲,广播是指远距离的不受特定空间限制的传播,广播行为的内涵最初是无线电信号发射方式进行的传播。
但是随着我国《著作权法》的不断修订完善发展,比如把有线广播、网络广播(包括网络直播或者定时播放)以及网络转播等其他非交互式传播方式都纳入了广播权控制的范围,广播行为已从无线方式的传播扩张到任何以有线或无线方式进行的非交互式的传播;广播权已实际成为了非交互式传播权(不考虑扩音器等机械表演性质的传播)。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广播权内涵早已偏离了著作权国际公约中对广播一词的基本含义的界定;也就是学界常说的:广播权不止规制广播行为。

表演权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对于“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我国大部分知识产权法或者著作权法教科书一般都是这样解释的: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是指用某个机械设备播放或再现一个作品,即所谓的机械表演
故而我们一般将表演权分为现场表演机械表演,现场表演指演员现场再现作品的过程,如演唱会、朗诵会、话剧演出等;机械表演是通过设备在场所内播送作品的表演,如通过音响设备等在商场、超市等播放音乐、舞蹈等。
单看我国《著作权法》中对这两个权利的描述,就能轻易发现二者的重合之处;涉及现场表演权利的情形是相当明确的,并不会造成对广播权的混淆。故今天我们着重与广播权进行比较辨析的是表演权中的机械表演情形。
这里我们引入案例辨析二者区别:
如商场通过连接网络的电子设备中的音乐播放器播放音乐作品,并通过音响等设备将音乐作品传播到商场的各个楼层角落,这是涉及机械表演权还是广播权呢?


传统观点认为这涉及到的是【广播权】而非【表演权】。
但在如今,更多专业人士认可王迁老师的观点,认为此种情形下涉及到的是【表演权】而非【广播权】。
王迁老师曾对《著作权法》中所有涉及传播的权利做了一个分类,即
传播权包括两种:现场传播权和远程传播权(向公众传播)。
而现场传播权包括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第2项子权利、展览权;
远程传播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第1项子权利。

王迁老师的分类理论核心依据同时也是支撑上述案例结论的依据是:
广播权与表演权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向不在传播发生地的公众传播
与广播行为相比,一方面,公开表演与广播一样(但有别于发行和出租),公众并不需要依赖于对作品物质载体的接触而获得作品,因此这是对作品的无形传播。另一方面,与广播行为不同,无论是对作品的现场表演,还是对作品的机械表演,都只可能是在一个特定的空间发生的对作品的传播,公众只能在传播行为发生的空间内近距离地获得作品,而离开这个特定空间就无法获得一个作品。
表演是在特定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传播,在此基础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就不应包括向不在现场的公众进行传播的行为。而广播权所控制的广播行为,能够让不在现场的公众或者社会公众成员都能获取作品。这是他们核心的不同之处。
由此,表演权与广播权的界定是【是否向不在传播发生地的公众传播】,表演权仅包括向现场的公众进行播放的行为,而不包含向传播发生地之外的公众传播的行为。
进而,结合二者定义可知,直接用扩音器之类工具公开播放作品的表演属于表演权规制范围,而用扩音器播放接收到的信号(无论初始传播信号是有线或无线)则应纳入广播权规制范围。
所以,营业场所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播放背景音乐因侵犯表演权需支付版权许可费,播放有线或无线广播节目因侵犯广播权亦需要支付版权许可费。
回归到案例中来,在商场公开播放音乐应属于表演权的规制范围而非广播权。



参考文献
王飞:《扩张后的广播权对互联网音乐行业的影响》
李婕茜:《表演权相关的几个问题浅析》
张伟君:《广播权与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辨析》,载《苏州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
王迁:《网络主播在直播中演唱歌曲的法律定性》,载《中国版权》2018年第5期
梅术文:《“三网合一”背景下的广播权及其限制》,载《法学》2012年第2期
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23408号民事判决书
里基森 & 金斯伯格:《国际版权与邻接权——伯尔尼公约及公约以外的新发展》(第二版),上卷,郭寿康、刘波林、万勇、高凌瀚、余俊译,郭寿康、刘波林审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7月第一版,第624-625页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