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商用,我需要付费吗?
2019-12-04
街头、商场、电视、网络、手机,音乐的应用,在人类社会生活场景中随处可见;商业、教育、公益、通讯、社交,音乐应用的领域涵盖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在版权保护意识日趋普及的现在,很多人都知道商业广告、综艺节目、KTV等商业应用场景中的音乐,应该向著作权人付费购买版权。那么,公益广告、形象宣传片、知识性内容传播等非直接商用场景中,是否就可以随意使用音乐了呢?毕竟,“我不是商用,为什么要花钱购买?”
真的是这样吗?
口语中所说的“商用”,全称是“商业用途”,是一种营利行为。在法律实务中,商业用途的认定并非仅指获取金钱利益,因为在现代社会中获取利益的形式还包括吸引关注、获取粉丝等。虽然这些方式并没有直接为发布者带来经济上的收入,但这些方式给发布者带来获取经济利益的可能。所以也被划定为商业行为。
至于那些如公益广告等非商用行为,是否就可以随意使用背景音乐了呢?也不是。
判定是否侵犯著作权,不在于使用场景,而是使用者是否取得著作权人的允许。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以印刷出版、录音发行、公开演奏演唱、公开放送录音、广播、编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都应征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音乐著作权人有权授权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并为此获得报酬。当然,他们也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
-版权·小课堂-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而那些以知识性内容(生活小窍门、笑话、段子)等为主的网络大V,就算他们没有在内容中直接通过内置广告等方式获利,但其通过内容聚拢粉丝,进而通过广告分成等模式盈利的商业实质是不变的。这种 “非商用”的主体,其使用背景音乐,当然必须要从包括像曲多多商用音乐平台这样的版权网站等拥有合法授权机构处购买授权。
也就是说,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但凡不符合以上12种情况的,一律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而不在于是否是商用。
所以,内容不是商用,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随意使用网上下载的音乐,只要有未取得授权就将音乐进行剪辑(如剪辑到视频中作为背景音乐)、广播(如上传到互联网平台、公开场合播放等)等行为,都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